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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军与丁军、屈洪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丁军,屈洪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292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延安东路***号。被执行人丁军,男,汉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阳光兰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屈洪昌,男,汉族,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重泉路绿景花园小区*号楼*单元*户。本院在执行王军申请执行丁军、屈洪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丁军、屈洪昌应履行案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3820元、执行费35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屈洪昌于2017年7月15日前給付4000元,下余案款以后每季度屈洪昌給付4000元,直至案款清偿完毕,由于給付时间较长,征得申请人同意,暂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案款申请人可随时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树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