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强国军与呼延龙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国军,呼延龙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620号原告:强国军,男,1969年4月3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县。被告:呼延龙,男,30岁左右,汉族,现住延川县。原告强国军与被告呼延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由强国军于2017年5月22日诉于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根据原告强国军在《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强国军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强国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常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杜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