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7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徐先明与王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先明,王安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7民初679号原告:徐先明,男,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被告:王安国,男,约50岁,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先明诉与被告王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先明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先明以与被告王安国协商好还款方式,没有再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先明承担。审判员 王姗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廖选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