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晁飞与朱诚、方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飞,朱诚,方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398号原告:晁飞,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诚,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方乐,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龙,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道成,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晁飞与被告朱诚、方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晁飞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晁飞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晁飞负担。审 判 长 王思跃人民陪审员 秦品安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