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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晁飞与朱诚、方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飞,朱诚,方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398号原告:晁飞,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诚,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方乐,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龙,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道成,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晁飞与被告朱诚、方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晁飞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晁飞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晁飞负担。审 判 长  王思跃人民陪审员  秦品安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