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执850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日照金福源酒水有限公司、日照市金达利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金福源酒水有限公司,日照市金达利商贸有限公司,孔雪,马东民,山东春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85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日照金福源酒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向峰,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市金达利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孔雪。被执行人:马东民。被执行人:山东春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日照金福源酒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金达利商贸有限公司、孔雪、马东民、山东春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2016)鲁1102民初6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日照市金达利商贸有限公司、孔雪、马东民、山东春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日照金福源酒水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10950元。但各被执行人至今仍有部分欠款未能全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东民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开户账号为41×××66账户内的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4日。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庆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