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3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薛丙武与山东高唐县东泰贸易有限公司、王连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丙武,山东高唐县东泰贸易有限公司,王连梅,李荣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162号原告薛丙武,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山东高唐县东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清平镇南街。法定代表人,洪明,公司经理。被告王连梅,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李荣福(李永福),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丙武诉被告李永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告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春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红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