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喻俊与邢雪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俊,邢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51号申请执行人:喻俊,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邢雪松,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喻俊与被执行人邢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35元、执行费77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以(2016)皖0225执保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邢雪松在无为县无城镇育人花园拥有的D1栋606室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查封)被执行人邢雪松在无为县无城镇育人花园拥有的D1栋606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何 平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