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昔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爱成与被申请人李生荣故意伤害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成,李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昔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李爱成,昔阳县大寨镇人。被执行人李生荣,昔阳县大寨乡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昔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生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生荣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生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李生荣在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寨信用社账号内的存款6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李生荣在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寨信用社账号内的存款18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春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