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志勇、山东鸢康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勇,山东鸢康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82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勇,男,1957年11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山东鸢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北宫大街西苑立交桥西100米。临时负责人:肖甲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志勇与山东鸢康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鲁0702民初25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鸢康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山东鸢康医药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 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吕洁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