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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安贤与金牛区文韬光语灯饰经营部、唐清霞、余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贤,金牛区文韬光语灯饰经营部,唐清霞,余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734号原告:刘安贤,男,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现住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卫群,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春梅,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牛区文韬光语灯饰经营部,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者:唐清霞,女,1976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代码:L2449194-3。被告:唐清霞,女,1976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余勇,男,其余个人信息不详。原告刘安贤与被告金牛区文韬光语灯饰经营部、唐清霞、余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安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牛区文韬光语灯饰经营部赔偿因消费欺诈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352093元;2、判令被告唐清霞和余勇对被告金牛区文韬光语灯饰经营部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连带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购买了位于攀枝花市金海世纪城编号为四栋的别墅(该房屋登记在儿子刘滨睿名下),为使该房屋成为永久性的上品居家之所和传家之作,且为原告儿子刘滨睿定2015年10月17日结婚使用,欲花巨资倾力将其打造成攀西地区最具特色且富丽豪华的住宅。经人介绍,原告选择了被告销售的家俱作为其室内装修的材料。双方于2015年8月14日签订了《家具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家具供应和安装调试,合同价款110万元。双方还对家具材质等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预定。签约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在安装临近完成的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所提供和安装的家具几乎不符合约定标准。经原告催告,双方于2016年3月12日达成《关于灯具-家具购销一揽子合同问题的阶段性处理的协议书》,被告承诺在2016年8月1日前对不符合标准的家具全部进行退还,并严格按约定提供令原告满意的产品。但被告至今未按约进行更换,且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认为因提供的产品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标准,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且在原告多次催告下均被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被告余勇的个人详细身份信息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余勇的身份信息,被告余勇身份不明确,原告刘安贤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安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窦薇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