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执2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家望与梁柳琦、唐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望,梁柳琦,唐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执2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家望,男,汉族,1967年4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代理人:殷铁钢,湖南省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梁柳琦,女,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唐志伟,男,香港居民,1957年12月4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本院在执行张家望与唐志伟、梁柳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柳琦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家望借款本金3046666元、截止至2011年7月26日的借款利息443121元,及从2011年7月2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唐志伟就上述借款本息在6267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由于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将被执行人唐志伟、梁柳琦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7年6月30日对唐志伟作出限制其出境的裁定。经调查,本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小林审 判 员 李志垠代理审判员 张磊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朝辉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