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秀英与唐定芝、卫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英,唐定芝,卫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11民初260号原告:朱秀英,女,194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亮,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定芝,女,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卫丽,女,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男,与被告卫丽系夫妻关系。原告朱秀英诉被告唐定芝、卫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秀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亮、被告唐定芝、卫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秀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唐定芝偿还原告借款1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卫丽在继承卫修树遗产范围内清偿上述债务;3.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卫修树系亲戚关系。2016年5月22日,卫修树向原告借取现金1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6年12月7日,卫修树因病突然死亡。原告得知后,向两被告催讨卫修树生前债务,但两被告拒绝偿还。现卫修树生前所有的房屋由两被告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被告唐定芝在庭审中辩称:其与卫修树结婚已二十余载,但并不知道卫修树向原告借款的事情。直至卫修树去世,才从原告处听说借款事宜。被告卫丽在庭审中辩称:其系卫修树女儿,但并不知道卫修树借款事宜,其也没有继承任何遗产,原告仅依据借条不能证明借款实际发生。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5月22日,朱秀英的爱人手写借条一张,载明“借到朱秀英现金壹万捌仟元正¥18000元”,卫修树在借款人处签名。2016年12月14日,卫修树因病死亡。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关镇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是证明唐定芝与卫修树系夫妻关系,卫丽系卫修树女儿。以上事实,除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外,还有原告朱秀英提供的借条、证明、死亡证明等证据在卷作证,证据符合法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卫修树之间借贷18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卫修树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借条上未载明还款期限,故原告作为贷款人可随时向借款人卫修树催要,卫修树应予以还款。因被告唐定芝与卫修树系夫妻关系,且涉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唐定芝与卫修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唐定芝未举证证明涉案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原告明知系卫修树的个人债务,故涉案借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卫修树现已死亡,民事主体不复存在,被告唐定芝应承担偿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卫丽作为卫修树的法定继承人,未举证证明其没有继承到遗产或明确放弃继承相关遗产,故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因涉案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现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息,符合法律规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定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朱秀英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7年1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18000元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利率标准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二、被告卫丽在继承卫修树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款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唐定芝、卫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翠人民陪审员 张瑞人民陪审员 唐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