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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继辉与刘彦杰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984号原原告:杨继辉,男,汉族,1975年11月5日生,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刘彦杰,女,汉族,1988年6月18日生,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继辉诉被告刘彦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31日,原告杨继辉、被告刘彦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杨继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继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胡    萌人民陪审员 姚  立  艳人民陪审员 袁  晶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宇祺(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