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继辉与刘彦杰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984号原原告:杨继辉,男,汉族,1975年11月5日生,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刘彦杰,女,汉族,1988年6月18日生,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继辉诉被告刘彦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31日,原告杨继辉、被告刘彦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杨继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继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胡 萌人民陪审员 姚 立 艳人民陪审员 袁 晶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宇祺(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