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俊敏与罗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敏,罗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李俊敏,女,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罗建明,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李俊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4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罗建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俊敏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罗建明已自动履行15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李俊敏同意被执行人罗建明将其享有权利的时代青江二期11幢13层房屋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李俊敏用于偿还借款,房屋双方自行交付、结清。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毛 利审判员 余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文媛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