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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3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边长在与苏生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长在,苏生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156号原告:边长在,男,194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苏生田,男,195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原告边长在与被告苏生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边长在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长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文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会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