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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唐明松与张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松,张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412号原告:唐明松,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被告:张华英,女,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原告唐明松诉被告张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明松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张华英的诉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明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明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23元,减半收取1611.50元,由原告唐明松负担。审判员  高纯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诗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