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唐明松与张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松,张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412号原告:唐明松,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被告:张华英,女,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原告唐明松诉被告张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明松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张华英的诉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明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明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23元,减半收取1611.50元,由原告唐明松负担。审判员 高纯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诗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