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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宇与胡新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胡新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1567号原告:张宇,男,1995年1月16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胡新乐,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住邹城市。原告张宇与被告胡新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张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宇负担。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秀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