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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换云、李章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换云,李章富,董海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586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林州市长春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李彦斌,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换云,女,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李章富,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董海凤,女,汉族,1976年9月3日出生,住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林金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林金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杰林州市人民法院文件签发稿文件名称执行裁定书文件编号(2017)豫0581执586号打印份数份密级时间2017.7.31拟稿单位执二庭拟稿人核发人签发人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豫0581执586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林州市长春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李彦斌,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换云,女,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林州市陵阳镇陵阳村。被执行人李章富,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林州市城关镇龙山路132号。被执行人董海凤,女,汉族,1976年9月3日出生,住林州市横水镇乔家屯村一区6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林金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林金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党保红审判员彭国喜审判员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王杰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7月31日9时20分地点:执二办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党保红审判员彭国喜石建青案件执行员:王永青书记员:王杰评议: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换云、李章富、董海凤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如下:王永青: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换云、李章富、董海凤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林金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王换云、李章富、董海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24万元。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终结执行(2015)林金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党保��:同意终结。彭国喜:同意终结。石建青:同意终结。合议庭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终结执行(2015)林金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