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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周波杜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波,杜长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297号原告周波,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杜长青,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波诉被告杜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波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2.00元,减半收取931.00元,由原告周波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姜春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