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6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门市浩利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门市金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浩利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金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640号之一原告:江门市浩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乐路18号34#。法定代表人:黎文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灏,是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金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帝临南路19号1座111。法定代表人:黄沃伦。原告江门市浩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金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江门市金安贸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向原告江门市浩利贸易有限公司送达《补交受理费通知书》一份,通知原告江门市浩利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补交本案的受理费。但原告江门市浩利贸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门市浩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85.60元,减半收取计392.80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合共1262.80元,由原告江门市浩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冯豪德审判员 温艳清审判员 陈仲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韶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