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4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魏县天龙建筑建材批发市场服务中心与许宾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县天龙建筑建材批发市场服务中心,许宾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民初1836号原告:魏县天龙建筑建材批发市场服务中心,地址:魏县魏都南大街695号负责人:许记山,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长海,魏县正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宾海,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魏县。原告魏县天龙建筑建材批发市场服务中心与被告许宾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魏县天龙建筑建材批发市场服务中心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县天龙建筑建材批发市场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县天龙建筑建材批发市场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县天龙建筑建材批发市场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胡鸣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璐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