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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3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明祥与庹斌、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祥,庹斌,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3003号原告:李明祥,男,汉族,1965年4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委托代理人:胡宏斌。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诉讼、和解,代为申请司法鉴定,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庹斌,男,汉族,1975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告: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施洋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小林,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明祥诉被告庹斌、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李明祥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祥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祥撤诉。诉讼费27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明祥承担。审判员  耿明军二Ο二Ο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