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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3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万萍与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鼎力盛天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万萍,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鼎力盛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600号原告:朱万萍,1991年8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志刚。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101145680282925,住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3163-3199号一楼A区。法定代表人:陈萍,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鼎力盛天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110116MA003HH91U,住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36号2层23857室。法定代表人:李苗,北京鼎力盛天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万萍诉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鼎力盛天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万萍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鼎力盛天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万萍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朱万萍负担。审 判 员 李筱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罗贵明书 记 员 龚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