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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军桂、被申请人周学仁申请支付令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军桂,周学仁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303民督3号申请人朱军桂,男,生于1967年10月22日,汉族。被申请人周学仁,男,生于1948年9月13日,汉族。申请人朱军桂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周学仁清偿借款人民币110万元,并提供了被申请人2016年5月18日书写的借款协议书一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周学仁于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朱军桂借款人民币110万元。申请费4900元由被申请人周学仁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