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贻旭山西旭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何小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祖平,张贻旭,山西旭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小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祖平,男,汉族,1960年12月2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贻旭,男,汉族,1983年10月2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旭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壶关县。法定代表人:张祖平。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强,山西忠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山西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小琼,女,汉族,1977年2月2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培,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贻旭、张祖平、山西旭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小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10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贻旭、张祖平、山西旭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补交的上诉费通知书后,未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张贻旭、张祖平、山西旭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张贻旭、张祖平、山西旭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503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江莉审判员 李洪武审判员 向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