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王馥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王馥芹,范潇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2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毓秀路**号。负责人王建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馥芹,女,汉族,1966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潇天,男,汉族,1993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馥芹、范潇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3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预交诉讼费681元全额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莎莎审判员 苏 芳审判员 樊利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韶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