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02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牟秉军、向智斌等与张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秉军,向智斌,张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2980号原告牟秉军,男,生于1955年3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原告向智斌,女,生于1956年12月2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被告张旺,男,生于1962年3月1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南环大道55号。负责人侯延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牟秉军、向智斌诉被告张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牟秉军、向智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撤诉理由属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秉军、向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元,依法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牟秉军、向智斌承担。审判员  王广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阳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