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永桃强奸、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9刑初56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永桃,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南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为河南省南乐县,捕前暂住天津市蓟州区。因涉嫌强奸、抢劫于2017年4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辩护人张世昌,天津张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永桃被控强奸、抢劫一案,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1日以津蓟检公诉刑诉〔2017〕57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7月2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庆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永桃及其辩护人张世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永桃于2017年4月27日21时许,经事先预谋,在蓟州区燕山东大街与去往东果园村无名路口交叉处南侧,蒙面持刀将行走至此的李某强行拖至树林中,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将李某奸淫,后又将被害人李某苹果6S手机及戒指一枚抢走。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左手、左侧髋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天津市蓟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戒指价值人民币1230元。被告人李永桃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永桃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抢劫罪,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永桃犯强奸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犯抢劫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被告人李永桃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予以供认,但辩解称其生殖器未接触被害人的生殖器;对指控其犯抢劫罪不予供认,辩解称手机及戒指等物均系被害人自愿给其,其并没有抢劫被害人的财物。其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永桃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属于初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3、被告人当庭表示后悔,并表示接受教训不再犯罪。综上,希望对被告人李永桃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永桃系来津务工人员。2017年4月27日晚7时许,李永桃酒后欲发泄性欲,遂在超市购买一把水果刀,并佩戴口罩沿蓟州区燕山东大街寻找作案目标。当晚21时许,李永桃在蓟州区燕山东大街与东果园村路口发现被害人李某孤身一人,便尾随李某至该路口南侧,持刀将李某拖至附近一小树林空地处。后李永桃不顾李某反抗,强行将李某奸淫,并将李某苹果6S手机及钻戒一枚抢走。经天津市蓟州区人民医院诊断,李某左髋、左手皮裂伤。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左手、左侧髋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送检刀刃拭子、中心现场压踏痕迹处卫生纸上血斑检出的人体细胞DNA分型一致,且为李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送检李某阴道拭子上精斑、李永桃灰色上衣右袖前侧血斑、李永桃灰色上衣右前襟上血斑、李永桃灰色上衣左袖前侧血斑检出的DNA分型一致,且经“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检索比对,与李永桃在D8S1179等20个STR基因座的DNA分型一致,即送检上述检材上检出的DNA为李永桃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送检李某颈部拭子、口周拭子及裤子膝盖部拭子上检出混合DNA分型,不排除其为李某和李永桃的DNA混合分型。经天津市蓟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被抢戒指价值人民币1230元。本案系被害人报警而案发。被告人李永桃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搜查并扣押被害人李某被抢戒指一枚,被告人李永桃主动将被抢手机上缴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将被抢戒指、手机发还李某。被害人李某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被告人李永桃从重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系被害人李某报警而案发,被告人李永桃系被抓获归案。2.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当事人的身份情况。3.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李永桃住处搜查出金属色钻戒一枚、作案时所穿上衣一件、胶鞋一双。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李永桃住处的戒指一枚、胶鞋一双、上衣一件、口罩一个及李永桃持有的手机一部,被害人李某向公安机关提交了T恤一件、裤子一条、内裤一件。公安机关已将被抢手机、戒指发还被害人李某。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辨认笔录、照片及录像光盘,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以及被告人李永桃辨认作案地点的情况。6.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在作案地点提取带血卫生纸一团、折叠刀一把等情况。7.问话笔录,证实被害人李某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被告人李永桃从重处罚。8.诊断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左手、左侧髋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9.收据二张、天津市蓟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协助书,证实被抢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被抢戒指价值人民币1230元。10.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送检刀刃拭子、中心现场压踏痕迹处卫生纸上血斑检出的人体细胞DNA分型一致,且为李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送检李某阴道拭子上精斑、李永桃灰色上衣右袖前侧血斑、李永桃灰色上衣右前襟上血斑、李永桃灰色上衣左袖前侧血斑检出的DNA分型一致,且经“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检索比对,与李永桃在D8S1179等20个STR基因座的DNA分型一致,即送检上述检材上检出的DNA为李永桃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送检李某颈部拭子、口周拭子及裤子膝盖部拭子上检出混合DNA分型,不排除其为李某和李永桃的DNA混合分型。11.被害人李某陈述:2017年4月27日21时许我被一男子强奸、抢劫了。当晚8点多我从天一绿海出来遛弯至燕山东大街与去往东果园村的路口时,一男子向我走来并用左手掐住我的脖子,右手拿着一把短刀顶在我的左侧胯骨处,同时对我说“你要满足我需求,我不会伤害你的,我就这一个需求,我不伤害你”。后我喊救命并反抗抢他的刀,但是左手被划伤了,然后他用刀捅了我胯部一下,并抓着我头发拽到树林一空地处。随后他左手掐着我脖子开始亲我脸、嘴和胸部,后被我推开。之后,他把自己裤子脱下来露出生殖器对着我手淫。经过我的劝阻,他将裤子穿上了。我让他将我的手机和鞋子捡回来,他照做了,但手机捡回来后就装到他口袋了。我穿上鞋后,他见我想走又再次将我摁倒在地并将裤子脱了,对着我手淫,并对我说:“赶紧满足我”,并将我的裤子、内裤脱到了膝盖下边,把我的腿抬起来,压在我的身上,将生殖器插进我的阴道,刚插进去,我就用力用脚踹他身上,然后他就离开了我的身体。之后他一只手摁着我的头部,另外一只手开始手淫。过了十五分钟他停止手淫,跟我说让我走,并把我戒指撸下来拿走了。随后我搭车回到天一小区的家,到家后报警了。那名男子手淫时是否射精了我不清楚,但是与我发生性关系时他没有射精。12.证人管某1证言,我与李永桃是工友,是蓟州区帕醍欧小区的钢筋工。李永桃平时晚上七点多左右出去找有网的地方玩手机。2017年4月27日晚上他和谁出去的,几点回来的我不清楚。李永桃没有换过手机,我也没有见过他往宿舍带过戒指和手机。13.证人赵某证言,我与李永桃是工友,住在一个宿舍。2017年4月27日晚上李永桃是否出去了我记不清了。我当晚在加班,中途23点30分我回宿舍的时候记着李永桃在宿舍。李永桃除了有一部白色手机外,没有见过他拿别的手机,也没有注意他戴项链或者戒指。14.证人管某2证言,我和李永桃是老乡,他是我们组的钢筋工。4月26日到现在我们钢筋工活不是那么多,4月27日李永桃这帮钢筋工好像是上午干活的,下午到晚上没有干活,4月28日也是分拨干活的,但是我记不清李永桃这帮人是什么时间干活的。他的考勤情况我不清楚。15.证人黄某证言,四五天前有人在我家买了一整包一次性口罩。这个人大概四十多岁,河南口音,头发不太长也不太短,身高有一米七左右。他在什么地方住我不清楚。16.证人季某证言,我在时代花园西侧三泉饭店东边开了一家名叫青田侨乡的超市。几天前一男子在我超市买了一把刀把是绿色的金达日美牌的折叠刀。17.证人吴某证言,我与李永桃是夫妻关系,2017年4月27日晚上我和他通电话吵架了。当天晚上20点03分的时候我和他通电话,他说他喝酒了,想出去玩会。我当时说他喝了酒别出去玩了,但是他不听,我就让他去了并说早点回。4月27日之后我们通电话没有发现他有异常行为。18.被告人李永桃于2017年4月30日供述:2017年4月27日晚上七点我在一小饭店喝了半斤白酒,喝完之后我就想找个女人发泄一下。然后我在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并带上前一天买的口罩,沿天一绿海小区西门红绿灯往东北方向寻找作案目标。原路返回途中,我发现一独自溜达的女性便尾随,并拿出水果刀指着其腹部,左手抓着她肩膀的衣服。后我抓着其肩膀和头发拽到一树林空地处,用身体压着她说:“你帮我解决一下,你配合我点,我不伤害你”。然后我摘下口罩用嘴亲她面部、嘴和乳房。当时她就躲我,没有敢反抗,然后我把她的裤子脱到膝盖处,露出生殖器,用生殖器往她阴道里插,插了好几下,但是我的生殖器不硬,不知道插没插进去。后来她一直劝我,我就将裤子穿上坐在她旁边跟她聊天。之后她让我给她捡手机和鞋,等我捡完回来的时候,她已经站起来了,穿上鞋对我说:“不行你把我手机拿走吧,还能卖一千多块钱,也够你去商贸街玩几次了”,然后将手机装在我裤子右手口袋里。装完后我摸她的手,发现她戴了一枚戒指,我就抓着她的手摸她的戒指,她说戒指是假的,并将戒指给了我。我之所以摸她的戒指是因为手机值不了多少钱,把戒指拿过来能多得点钱。我将戒指放到衣服口袋里后对她说:“我憋着难受,你配合我,帮我解决出来吧”,然后我当着她面将裤子脱下来露出生殖器,用左手摁着她的头,我手淫了五六分钟,也没有射精,我就把裤子穿上并让她走了。我没有用刀扎那个女人,她的手应该是我把她往树林里拽她挣扎时被刀割伤的。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桃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强奸罪,应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李永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使用暴力强奸过程中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永桃犯有数罪,应依法并罚。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李永桃发表的其生殖器未接触被害人生殖器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桃强奸既遂的事实有被害人李某陈述、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李永桃发表的其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桃持刀强行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性关系后,趁被害人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之机,将被害人手机、戒指抢走,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的辩解不符合常理,又无证据证实,故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永桃虽当庭表示认罪,但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予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李永桃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等辩护意见,本院酌情采纳。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永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闵 鹏代理审判员 崔军委人民陪审员 马翠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3.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