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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金成与陈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成,陈愿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118号原告:金成。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诚佳,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陈愿超。原告金成诉被告陈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金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3308元,减半收取计6654元,由原告金成负担。审判员  范寿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保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