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4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长勇、刘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长勇,刘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4019号申请执行人:林长勇,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剑,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林长勇与被执行人刘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48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刘剑一致同意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阳镇瓮窑小溪边的房屋予以拍卖,房屋最终成交价为667000元,申请执行人林长勇受偿6576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488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