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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13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萍乡市启才陶瓷有限公司与江西和谐陶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市启才陶瓷有限公司,江西和谐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13民初506号原告:萍乡市启才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五里村(博宏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16528935J。法定代表人:兰启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江西和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新街镇(江西省建筑陶瓷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53542467Q。法定代表人:游雪松。原告萍乡市启才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和谐陶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萍乡市启才陶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萍乡市启才陶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49元,减半收取计1674.5元,由原告萍乡市启才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雪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