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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永安与被执行人石海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安,石海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永安,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北董乡景明村永红巷4号。被执行人:石海连,女,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北董乡东闫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曲沃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1执429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7月27日向被执行人石海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海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海连在XX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晓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