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宁武奎与山西天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晋0525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宁武奎与被执行人山西天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申请执行人宁武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5民终1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天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宁武奎人民币629178.94。案件受理费11665元,宁武奎负担2333元,山西天泽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账户存款647295.94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执行费878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且已交纳,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7)晋0525执148号案执行完毕。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