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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3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徐梅与重庆品柏快递有限公司重庆快键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梅,郭炎,重庆品柏快递有限公司,重庆快键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3095号原告:徐梅,女,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郭炎,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告:重庆品柏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翠屏三巷10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88YM5M。法定代表人:项兴泉,该公司经理。被告:重庆快键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霓裳大道9号附4,5,6,7号富渝苑B区4幢1-��面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3BMC8H。法定代表人:朱奇峰,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4841XK。负责人:曹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徐梅与被告郭炎、被告重庆品柏快递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快键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徐梅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梅负担。审判员  陶本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据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