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1执恢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申请执行高建均、高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高建均,高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6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住所地:渑池县被执行人高建均,男,1957年11月29日生。被执行人高聪军,男,1967年12月20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申请执行高建均、高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渑民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