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9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龙杨利等50人与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城南社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卢健智,潘语乐,肖小英,段德英,祝顺强,袁媛,肖鸾姣,徐荣,周颖,周明轩,戴宇润,刘露君,杨滔华,龙思辰,蓝熠,陈英,蓝阳,袁春花,杨宜,王林浩,杨才圣,刘景轩,龚少波,丁蓓蓓,丁术,孙然,朱兰娟,张馨缘,张宗楠,罗伟豪,李茗妍,江依恒,龙杨利,姚星源,XX蓉,陈海燕,吴一航,杨文渊,肖映财,肖映蜓,罗德缘,彭炳仁,何佳青,肖可欣,陈浩韵,李瑞哲,马一涵,杨德芬,袁桂英,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9民初319号原告:吴俊,男,2016年11月12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法定代理人:陈兰(系吴俊之母),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卢健智,男,2011年9月19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法定代理人:吴丽萍(系卢健智之母),女,1980年6月2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潘语乐,女,2011年4月27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法定代理人:潘剑(系潘语乐之父),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肖小英,女,200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段德英,女,1964年9月14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祝顺强,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袁媛,曾用名杨丽媛,女,1999年11月30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肖鸾姣,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徐荣(系周颖、周明轩之母),女,1986年6月1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周颖,女,2008年8月29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周明轩,男,2015年9月11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戴宇润,男,2012年9月27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刘露君(系戴宇润之母),女,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杨滔华(系龙思辰之母),女,1987年6月21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龙思辰,男,2016年12月11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蓝熠,男,2015年11月20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城南村。原告:陈英(系蓝熠之母),女,1987年2月2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蓝阳,男,2011年8月13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袁春花(系蓝阳之母),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杨宜,女,1986年1月l4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王林浩,男,200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法定代理人:王雪花(系王林浩之母),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杨才圣,男,1998年5月28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刘景轩,男,2014年11月13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法定代理人:丁姗姗(系刘景轩之母),女,1988年1月27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龚少波(系丁蓓蓓、丁术之母),女,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丁蓓蓓,女,2011年12月6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丁术,男,2016年5月23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孙然,男,201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法定代理人:张艳(系孙然之母),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朱兰娟(系张馨缘、张宗楠之母),女,1986年l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张馨缘,女,2010年8月27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张宗楠,男,2016年4月18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罗伟豪,男,200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法定代理人:唐友兰(系罗伟豪之母),女,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李茗妍,女,2010年2月20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法定代理人:粟晓波(系李茗妍之母),女,1984年12月25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江依恒,男,2014年12月26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法定代理人:江春(系江依恒之母),女,1989年1月17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龙杨利,男,2012年7月10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法定代理人:龙晓(系龙杨利之母),女,1991年3月9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姚星源,男,200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法定代理人:龙秋平(系姚星源之母),女,1987年7月13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XX蓉,女,1974年11月20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陈海燕(系吴一航之母),女,1993年4月21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吴一航,男,2015年2月9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杨文渊,男,2005年5月25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法定代理人:唐春菊(系杨文渊之母),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肖映财,男,2009年3月18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肖映蜓,女,2005年5月1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法定代理人:杨芬(系肖映财、肖映蜓之母),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罗德缘,女,2015年7月21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法定代理人:罗景标(系罗德缘之父),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彭炳仁,男,201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法定代理人:毛菊花(系彭炳仁之母),女,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何佳青,女,201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法定代理人:陈春花(系何佳青之母),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肖可欣,女,2015年10月22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法定代理人:陈莹莹(系肖可欣之母),女,1978年l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陈浩韵,男,2016年3月4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法定代理人:王美林(系陈浩韵之母),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李瑞哲,女,2006年9月14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马一涵,男,2017年4月19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法定代理人:马樱(系李瑞哲、马一涵之母),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杨德芬,女,1959年4月7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袁桂英,女,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诉讼代表人:杨德芬,女,1959年4月7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诉讼代表人:袁桂英,女,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球,城步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城南村)。法定代表人:陈足进,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吴俊等50人与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吴俊等50人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俊等50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于2000年3月9日做出的关于婚出城南农业组的男女居民户口问题的决议,并请求支持原告与同村村民一样享受村民待遇。本院立案后,被告于2017年7月26日做出关于撤销2000年3月9日所做决议的决定,因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等50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吴俊等50人负担。审 判 员 林长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尹丽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