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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终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钱东燕、刘衍羽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东燕,刘衍羽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7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东燕,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衍羽,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会军,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敏,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钱东燕因与被上诉人刘衍羽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岛海事法院(2016)鲁72民初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6月28日,上诉人钱东燕收到本案的开庭传票,钱东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钱东燕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0元,由上诉人钱东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童审判员 董 兵审判员 冯玉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