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928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霞与察右后旗弘艺臣凤凰双臣会馆有限责任公司、尚慧洲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霞,察右后旗弘艺臣凤凰双臣会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8民初617号原告:张霞,女,汉族,(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改先,广东联睿(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察右后旗弘艺臣凤凰双臣会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白镇新区法院西人行公寓楼。法定代表人:杨秀琴,执行董事。被告:尚慧洲,男,汉族,(身份号码:×××)被告:卜文臣,男,汉族,(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霞诉被告察右后旗弘艺臣凤凰双臣会馆有限责任公司、尚慧洲、卜文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由原告张霞负担。审判员  史秀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包志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