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桥东区金发家具经销部、黄旭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桥东区金发家具经销部,黄旭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桥东区金发家具经销部,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朝阳西大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L5508749-2。被执行人黄旭升,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张家口市桥东区金发家具经销部与黄旭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宇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