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民申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德如与重庆宏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德如,重庆宏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5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德如,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均,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阳,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宏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87303L。法定代表人:姜雯,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黄德如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宏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声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6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德如申请再审称:黄德如不清楚熊成与宏声大酒店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黄德如是经熊成推荐到宏声大酒店上班,并非给熊成打工。虽然黄德如每月均是从熊成处领取固定的工资,但熊成及酒店的管理人员均向黄德如陈述过厨房工作人员的工资是由厨师长代发,并非熊成给黄德如发放工资。黄德如与宏声大酒店签订有《目标责任书》,规定黄德如在菜品出现质量问题,要接受宏声大酒店的处罚。因此,黄德如与宏声大酒店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黄德如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一、二审判决驳回了黄德如的诉讼请求,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从而导致错误判决。综上,黄德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黄德如与宏声大酒店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根据熊成与宏声大酒店之间签订的《重庆宏声大酒店厨师聘用合同》及熊成在诉讼中的陈述,可以证实宏声大酒店每月将固定的68400元以工资的名义转入熊成所持有并指定的二十多个银行账户内,熊成再以现金形式分配发放给包括黄德如在内的由熊成招用的厨房工作人员。对黄德如等厨房人员的招聘、录用、定岗、工资发放、劳动纪律考勤等事宜均由熊成一人决定并实施,宏声大酒店不干涉包括黄德如在内的厨房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岗位安排。虽然宏声大酒店对熊成所承包的厨房卫生、菜品质量有一定的要求和监督,但该监督和要求不等同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直接管理和监督,宏声大酒店对熊成招用的黄德如等厨房工作人员不具有劳动法上的管理及人身隶属关系,黄德如与宏声大酒店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黄德如要求由宏声大酒店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德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审 判 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媛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