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宁波高新区义广鑫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振宏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高新区义广鑫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振宏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75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高新区义广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江南一品花园305号2幢20-15。法定代表人:朱玛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武安,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振宏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阜安工业园内滨州128号。法定代表人:刘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高新区义广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振宏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10517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57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1民初105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怀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