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代宁与刘晓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宁,刘晓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229号原告代宁,女,汉族,1991年5月10日生,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刘晓明,男,汉族,1984年9月3日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卫忠,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2200310110719。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文化大街117号保险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282300005677。负责人王景武。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宁、刘晓明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宁、刘晓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原告代宁、刘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由原告代宁、刘晓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子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卫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