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0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翁利群与徐金中、衢州市海欣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利群,徐金中,衢州市海欣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02105号原告:翁利群,女,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君军,浙江君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金中,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被告:衢州市海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浙西综合物流中心2区1幢3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31351673H)法定代表人:黄鲲,执行董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府东街460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54942790J)诉讼代表人:那春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利群与被告徐金中、衢州市海欣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利群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金中、衢州市海欣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利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2元,由原告翁利群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柏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