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执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彦国、陈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彦国,陈秀,臧德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何彦国,男,1958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执行人:陈秀,女,1983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泰市。被执行人:臧德冰,男,1982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泰市。申请执行人何彦国与被执行人陈秀、臧德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32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0275元。本院依法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宗仁审判员 王维军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