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与程洪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程洪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352号申请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程洪全,男,199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阳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罚金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阳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