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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吴兴军文友春等与吴兴彩张啟伏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军,文友春,李养桂,吴兴彩,张啟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吴兴军,男性,汉族,1989年01月15日出生,住巫溪县。申请执行人:文友春,女性,汉族,1974年01月19日出生,住巫溪县。申请执行人:李养桂,女性,汉族,1928年12月05日出生,住巫溪县。申请执行人:吴兴彩,女性,汉族,1997年05月18日出生,住巫溪县。被执行人:张啟伏,男性,汉族,1974年08月25日出生,住巫溪县。吴兴军、文友春、李养桂、吴兴彩与张啟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7)渝02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兴军、文友春、李养桂、吴兴彩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啟伏无车辆可供执行;通过网络查询(四查),张啟伏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调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张啟伏现被关押于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其亦无收入来源。现权利人吴兴军、文友春、李养桂、吴兴彩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啟伏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而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执159号(权利人吴兴军、文友春、李养桂、吴兴彩据以本院作出的(2017)渝02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案件)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持判决书或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瑞武审判员  熊 峰审判员  幸川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志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