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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屈桉旭、成都市环绿秸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桉旭,成都市环绿秸杆有限公司,杨明秋,成都市友合墙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2037号申请执行人:屈桉旭,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成都市环绿秸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西来镇敦厚社区11组180号。法定代表人:杨学萍。被执行人:杨明秋,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被执行人:成都市友合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寿安镇元绝村法定代表人:杨明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339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屈桉旭与成都市环绿秸杆有限公司、杨明秋、成都市友合墙材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通过执行网络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成都市环绿秸杆有限公司、杨明秋、成都市友合墙材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屈桉旭本金6700000元、利息及仲裁费用72725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侯 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