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岳成祥、王秋华与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成祥,王秋华,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1527号申请执行人岳成祥。申请执行人王秋华。被执行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梁玉容,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岳成祥、王秋华与被执行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岳成祥、王秋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2民初30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4000元、要求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本案执行中,不动产权证已办理完毕。但违约金未执行到位。执行中已对执行人名下的车位予以查封,并对部分车位予以评估拍卖,但因为有抵押权无法取消,故拍卖予以暂停。另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岳成祥、王秋华违约金4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姚明亮审判员 秦海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 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