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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执6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庆生与郝敏、王桃琴、郝森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生,郝敏,王桃琴,郝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6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庆生被执行人:郝敏被执行人:王桃琴被执行人:郝森本院在执行王庆生与郝敏、王桃琴、郝森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郝敏在汤阴县宜沟镇胡勇街107国道东侧有一处房产,产权证号014295号,面积152.51平方米。被执行人郝森在汤阴县居祥和广场01号楼1单元9层903号有一处房产,预告登记号Y1300084号,面积143.85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郝敏在汤阴县宜沟镇胡勇街107国道东侧有一处房产,产权证号014295号,面积152.51平方米。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郝森在汤阴县居祥和广场01号楼1单元9层903号有一处房产,预告登记号Y1300084号,面积143.85平方米。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贺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