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执6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庆生与郝敏、王桃琴、郝森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生,郝敏,王桃琴,郝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6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庆生被执行人:郝敏被执行人:王桃琴被执行人:郝森本院在执行王庆生与郝敏、王桃琴、郝森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郝敏在汤阴县宜沟镇胡勇街107国道东侧有一处房产,产权证号014295号,面积152.51平方米。被执行人郝森在汤阴县居祥和广场01号楼1单元9层903号有一处房产,预告登记号Y1300084号,面积143.85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郝敏在汤阴县宜沟镇胡勇街107国道东侧有一处房产,产权证号014295号,面积152.51平方米。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郝森在汤阴县居祥和广场01号楼1单元9层903号有一处房产,预告登记号Y1300084号,面积143.85平方米。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贺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