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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沈林新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林新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10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林新,男,1967年9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林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群、黄秀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林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6日上午,被告人沈林新在未经审批、备案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某某办公楼屋面进行翻新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违章指挥作业,安排74岁高龄的沈某1进行高空作业行为,并且组织搭设的脚手架中脚手板未固定,也未给施工人员配发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未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专业技术培训,致被害人沈某1从脚手架上坠落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沈林新于2017年5月31日至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桃源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沈林新和被害人沈某1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沈林新在施工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林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林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解协议、收条、《关于桃源镇某某办公楼翻新屋面工地“2017.2.26”高处坠落亡人事故结案的请示》、《区政府关于桃源镇某某办公楼翻新屋面工地“2017.2.26”高处坠落亡人事故结案的批复》、承建农(居)民住宅工程记录、证人沈某2、汝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林新在施工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沈林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弥补,对被告人沈林新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林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任远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